12月14日下午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张旭,走进湖塘桥初级中学为学生们带来一堂主题为《你不知道的性与罪》的法治讲座。
张检察官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同学们正视性犯罪及性侵害,学会保护自己。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性侵害”?
既包括违反未成年人的意志强行对其实施性行为,也包括在未成年人不知情或者没有达到性自主的年龄、不具备理解能力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既包括《刑法》规定的性犯罪行为,也包括《刑法》没有规定,但事实上已经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简单来说:只要未成年人的性权利遭受伤害就是性侵害,就应当予以保护和救助。
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现状?
讲座中,张检察官以数据说话,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现状一一呈现。当今社会性侵未成年人不只是少数案例,性侵未成年人的大都是熟人。
网络性侵案件逐年增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机会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低龄化,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呈高发严峻态势,通过网络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的传播也越来越多。
在我国越来越完善法律体系之下,即使是虚拟世界也不会成为法外之地,而那些法外狂徒们也将一一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
1.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年满十四周岁,实施强奸犯罪的话,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猥亵:《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特殊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内容: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万一受到侵害怎么做?
对于任何侵害行为,不要隐瞒,一定要及时报警,避免再次受到伤害,大家要知道,你的隐忍就是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纵容。
五、同学们的新的体会。
今天下午听了“你不知道的性与罪”讲座,收获良多。让我懂得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能因为觉得丢脸等就忍气吞声,要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初一15班 朱秉轩
一组组骇人的数据,一个个血淋淋的真实案例,无不在提醒我们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重要性。面对性侵,我们应该勇敢地向家长、老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寻求帮助,用法律保护自己,学校和家庭也应及时向法律部门报案,确保我们在平安健康的环境下成长。——初一15班范子淇
我是男孩子,我一直以为性侵是女孩子才会发生的事情,但今天听了讲座之后,我知道了作为男生也要好好保护自己,同时我还要去帮助我身边的女生,在他们需要帮忙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不能去嘲笑他们。——初二12班 魏高杰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行为必须禁止!受害者不必在自己身上找“原因”,而应该坚决地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洁身自好,不去网吧、KTV等场所,以免遭到侵害。——初二12班 花欣妍
通过讲座,我了解了许多关于“性犯罪”的知识,每一个故事都触目惊心,在深不可测的社会中,这些性犯罪有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作为初中生,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权,不给他人有可乘之机,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不早恋,不与异性过密接触,将学习置于首位。——初二11班 王佳凝
今天我参加了关于性犯罪的讲座,收获很多。在讲座过程中我看到了许多的活生生的案例,了解到性犯罪的严重性,知道了如何保护自己不受侵害。我们要提高警惕,增强责任心,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总之,只有从自我做起才能逐渐减少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初二11班 钱雨嘉
我们通过下午的讲座学习到了性侵害是指非意愿性的并带有威胁性的各种攻击性行为,性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女孩,也包括男孩。在了解到性侵害的行为的同时,我们也知晓了对他人实施性侵害的刑罚等后果以及如何预防性侵害。这堂讲座使我受益匪浅!——初二11班 刘宇航
希望通过这堂讲座给湖中学生们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学会自我保护,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快乐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