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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7日     点击次数:     录入者:周建中      来源:本站原创

 武进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从严从简、依法依规、总量控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
第四条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八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特点,综合考虑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和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五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未经报批列支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十六条 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须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已有的机关所属宾馆、招待所不得进行豪华装修装饰,不得配置高档家具、电器。客厅、房间的挂画不得使用高价购买的名人字画或重金聘请名人作画。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 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它车辆。探索应用融资租赁办法,解决保留公务用车管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在非公务活动时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由使用单位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实行节假日和非工作期间回单位停放制度。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要坚持精简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活动管理。减少各类会议活动数量,从严控制会期和参加人数规模。
除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明确的重要会议外,严格控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各镇(开发区、街道)党政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一般也不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出席。
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应当统筹安排,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研究制定区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小型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规格安排客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场布置应简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一条 会议费列入部门预算,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费报销时须附带审批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严格执行会议场所定点管理制度。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转嫁会议费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应当改革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党校、高校等培训资源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益。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九条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维修改造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可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权限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区行政中心内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使用、维修改造等事项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赁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区规划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 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四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国资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使用、统一权属登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党政机关所属的土地、房屋资产的处置,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资源节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区级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条件。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合理设置空调、电梯、电开水器等耗能设备开启数量和时间。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节约照明用电。
推行公务用车单车油耗核算,加强节水管理和节水改造,建设节水型单位。完善机关食堂备餐就餐和公务接待节约粮食制度。加强粮食和其他副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配置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办公用房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办公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坚决抵制过度包装。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塑料等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五十条 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各类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各镇(开发区、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区党政机关应当每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五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六十四条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
违反本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七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本办法的相应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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