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定点采购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常机管〔2019〕13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武进区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8〕8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区各类直属事业单位和区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装修、修缮建筑物和构筑物,单项施工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含市政、交通、水利等专业类工程)。
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区各类直属事业单位和区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单项施工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含市政、交通、水利等专业类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包括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屋面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照明工程、防雷工程、节能改造工程、门窗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供应商是指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各辖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承接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程项目资格的供应商。
第五条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机关后勤中心)作为区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的采购主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要求,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工程项目定点采购事宜。
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项目采购人(以下统称“采购人”)。
第二章 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应坚持统筹安排、厉行节约、经济适用、突出重点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类实施。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本单位内部控制及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纳入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单位于每年7月1日前填写下一年度工程项目需求申请表(附表二)报区机关后勤中心审核(附表三),由区机关后勤中心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工程项目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未纳入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单位于每年7月1日前填写下一年度工程项目需求申请表(附表二)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区行政中心及区政府明确由区机关后勤中心提供后勤延伸服务区域的工程项目,由区机关后勤中心作为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组织实施。
其他纳入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工程项目,区机关后勤中心作为采购人,按规定组织实施。也可视实际情况,由区机关后勤中心授权使用单位作为采购人,按规定组织实施,报区机关后勤中心备案。
未纳入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组织实施。
供应商的确定
第九条 采购人在确定具体工程项目供应商时,应结合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技术要求、工程特点和定点供应商综合优惠下浮率、资质等级、技术能力、服务承诺等,以定点供应商入围定点供应商库的中标综合优惠下浮率为最高限价,进行议价或比选,以获得更优质的服务,更优惠的价格。
第十条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按本部门内部控制及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库中比选确定供应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必须通过组织比选确定供应商,参与比选定点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区机关后勤中心分别按照1:2的比例确定初选入围的定点供应商。
第四章 合同管理及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 定点供应商在承接具体工程项目时,应与采购人签订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内容、范围、质量、期限、综合优惠下浮率、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5%-10%)、违约责任等。采购人应按项目与供应商签订单项施工合同,并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实际确定取费标准和综合优惠下浮率。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结算价格及其他相关事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施工合同签订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执行。
(二)可参考的工程计价定额和有关文件按施工合同签订时现行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合同签订时常州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材料、设备指导价格为基础,如无指导价格的以市场价为基础,材料消耗量等按相关定额计算。
(四)人工费单价,按施工合同签订时正在实行的江苏省政策性文件确定。
(五)不可竞争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取。措施费,由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施工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管理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暂估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按照采购人书面确认的实际价格调整。对于工程设备只调整价差和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七)合同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须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八)凡涉及影响建筑风格和档次的设备、材料,采购前其品牌、质量、规格、颜色等必须获得采购人的书面确认。
(九)定点供应商在履行施工合同期间,应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等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约定,负责购买农民工工伤保险。
(十)工程竣工结算须经采购人委托的审计部门(社会代理机构,非审计机关)审计,按照经审计后的工程造价,以合同约定的综合优惠下浮率计算,最终工程结算造价=(经采购人委托的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不作优惠下浮部分金额)×(1-综合优惠下浮率)+不作优惠下浮部分金额。其中:政策明确规定不予优惠的项目、无信息指导价而经采购人确认的材料及设备价格不作下浮,其他由招标代理或编标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市场询价确定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按施工合同确定的综合优惠下浮率计算。
第十三条 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工程规范以施工合同签订时现行的或承担具体工程项目施工任务期间国家和行业新颁布施行的规范、规程为准。
具体工程项目如涉及特殊资质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机关后勤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情况说明、正式合同文本等。
第十五条 2019年8月1日前,采购人已签订的工程合同,可继续履行。原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定点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
第十六条 具体工程项目付款义务由采购人履行,如果发生迟延付款现象,供应商应直接向采购人追索。
采购人应根据工程项目验收结果,凭供应商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据和采购人委托的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造价单,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金额、支付流程等办理费用支付结算。
采购人应预留合同价款的5%-10%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履约考评结果支付给供应商。
第五章 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后勤中心、主管部门、采购人、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采取多种举措,狠抓主要环节,保证定点供应商的施工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定点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严格履行服务承诺,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定点供应商相关信息,将通过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包括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履约考评情况等,采购人可以即时查询。
第十九条 定点供应商承接具体工程项目时选派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应是其推荐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备选库中的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一个项目经理(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
第二十条 定点供应商及其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工作制度和施工区域各项规章制度。必要时,采购人可与定点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其员工须符合采购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入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定点供应商应建立定点采购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定点采购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将有关档案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二十二条 区机关后勤中心、主管部门、采购人、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考评管理。
采购人负责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的定点供应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将考评结果报区机关后勤中心备案。
对纳入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工程项目,区机关后勤中心将会同主管部门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的定点供应商进行满意度考评;对未纳入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的定点供应商进行满意度考评,并将结果汇总报区机关后勤中心。
履约考评结果将作为定点供应商参加下一轮常州市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投标时的评标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定点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查证核实,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经理(负责人)不是其推荐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备选库中的人员;
(二)未经采购人同意,一个项目经理(负责人)同时负责两个及以上项目的;
(三)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擅自分包给他人的;
(四)将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的;
(五)定点供应商受到采购人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有效投诉累计达到3次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情况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工资,造成员工上访等事件的;
(八)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相应资质或不再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定点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市财政局。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定点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挂靠、借用资质参加定点采购招标并获得定点供应商资格的;
(二)投标时弄虚作假,未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被投诉或起诉情况等,获得定点供应商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定点供应商资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定点工程项目任务的;
(六)定点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服务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工程定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定点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和质疑答复情况等。
监督检查过程中,区机关后勤中心、使用单位、定点供应商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定点采购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定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定点采购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加定点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禁止违反本办法将具体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执行定点采购或比选;
(三)与定点采购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定点采购活动;
(四)定点采购活动应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严禁未经议价谈判或比选确定供应商;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六)所有参与定点采购活动的人员须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定点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定点采购活动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采购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机关后勤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应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武进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简易流程
附表二:武进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需求申请表
附表三:武进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需求审核表
附表四:武进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定点采购供应
商推荐表
附表五:武进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定点采购供应
商初选入围表
附表六:武进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合同
备案表
附表七:武进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定点采购供应
商考评结果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