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文件
武财建〔2018〕5号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
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优化政府采购支出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和结余管理办法》(常财购〔2016〕1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现将区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编制范围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文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二、编制原则
1.应编尽编、编实编细。采购人应理清采购需求,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不得重货物、工程,轻服务;重目录内集中采购,轻目录外分散采购。应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保证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
2.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要在遵循部门预算编制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按照“急需、必须”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与部门预算保持一致。采购预算的项目、名称、资金性质等内容,应与部门预算保持一致。采购人要结合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指标、上年结转资金、自筹资金的安排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预算。每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下达时间与部门预算同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审核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经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可适当调整。
三、编制要求
1.分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关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分类和顺序编制,同类型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按A.货物类、B.工程类和C.服务类三大类分类编制。
2.系统填报。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要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软件系统的要求填报(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类型、数量、采购金额等),不得缺项,不得化整为零。
3.程序审核。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应对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内容、资金来源、预算需求进行审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分类、内容进行审核。
四、计划申请
采购人按政府采购预算及调整预算,于每月5日前编制下月的政府采购计划,逾期未编制的,下月不予安排采购。采购人应尽早申报采购计划,以免影响采购效率。对长期不申报的采购计划,可收回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业务科室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核,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方式审核。
五、计划执行
1.政府集中采购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人应制定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
2.部门集中采购
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并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由本部门内设的专职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要求每月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分散采购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带“﹡”项目为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委托本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在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也可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六、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对采购合同进行备案。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软件系统中录入合同金额、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供应商名称及收款账户等合同信息并上传合同电子档(照片或者扫描件)。
七、资金支付
1.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选择对应政府采购计划后,申请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必须填入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第几次付款、预算指标)。
(1)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采购人提出用款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规定拨付。
(2)采购资金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采购人自行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
2.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业务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采购合同按职责分别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
八、记账凭证附件要求
采购人记账凭证的附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第一次付款时必须将合同、发票、政府采购付款信息表作为附件附在支付凭证后。
2.非首次付款时必须将发票、政府采购付款信息表作为附件附在支付凭证后。
九、其他相关要求
1.分散采购项目按《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购〔2009〕6号)文件执行。
2.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常采购〔2015〕6号)及补充规定的要求,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对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执行。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对违反文件规定的,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5.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参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8年7月23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