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文件
武教发规〔20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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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6年11月14日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党政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的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财政部 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管理
学财务管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
三、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校长对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校长应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了解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四、严格收入管理
学校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财政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学校要设置收入台帐。
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不准隐瞒、转移收入,不准将单位收入转移其他账户。
五、加强资金管理
(一)、预算管理:学校根据要求编制下年度预算。预算编制要考虑到教育学年制的特殊性,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预算经财政部门下达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区属学校如需追加和调整预算项目,需向区教育局和财政局打报告审批。
(二)、收费管理:学校收费坚持收费许可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校长是学校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各项收入和代管费都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统一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支出管理:
1.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相关文件目录名称附后);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教育特定支出,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支出标准,报教育局备案。
2.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票据报销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大宗物品采购还要有验收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学校对大宗设备的采购,要按照“合理、节约、有效、实用”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严格履行采购报批手续。
4.学校应该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5.学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6.学校要严格控制工资、奖金、福利等支出管理,不准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补贴或实物;严禁利用公用经费和其他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六、强化学校食堂管理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盈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严禁在伙食费中开支无关成本支出,每学期公开账务。
七、加强资产管理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办法》、《公物保管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每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及国库指标。
八、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1.建立财务会审制度。从2016年第四季度开始,区属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财务会审,镇属学校按片每季度组织一次会审,会审内容为行政账、食堂账、工会账。
2.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学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经查明,将严格按有关规定问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附:相关文件目录名称
(1)《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武财行〔2014〕51号);
(2)《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公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组发〔2014〕50号);
(3)《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区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办发〔2014〕93号);
(4)《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办发〔2014〕90号);
(5)《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办发〔2014〕92号);
(6)《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武发改价〔2012〕37号);
(7)《武进区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武教发规〔2015〕19号)。
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