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国务院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个人入会须提出申请,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入会,由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发给证书和标牌,方可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对红十字事业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可以直接接收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
(一)法人的撤销、合并、解散;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三)不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会议;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团体会员的权利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平时履行的职责:
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兴建和管理救灾备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灾害和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常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牧区,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3、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供髓者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4、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5、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机场、火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
6、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授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交流;
7、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8、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9、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
10、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战时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红十字会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2、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4、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5、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三十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可以优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社会募捐以及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积极支持。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三十七条 总会建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有条件的地方红十字会可建立红十字基金会或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八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对会费的使用,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指会费、接受的捐赠、政府的拨款以及自有财产所带来的收益。红十字会的财产包括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含国家交给红十字会管理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六章 标志 会徽 会旗
第四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方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四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四十三条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会旗。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样式附后)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的制作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害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特别行政区分会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定其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